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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合格保证人为哪五种?
来源:洪宙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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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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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洪宙峰
  • 执业律所: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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