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芳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买房,离婚双方都不要房子怎么办
来源:王军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7
浏览量:47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双方对房屋分割及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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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军芳
  • 执业律所:
    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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