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律师亲办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且被认定工伤,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来源:周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3
浏览量:263

【案情】

工作中遇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向保险公司追偿     

2012年12月,某玻璃公司职工史某驾驶公司货车送货,车内搭载周某。史某驾驶至某桥面路段时,遇到同向前方张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因故障停在路中间,史某反应不及时撞上了半挂车尾部,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史某、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玻璃公司为史某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7万余元,同时,玻璃公司修理货车产生修理费36000元。经劳动部门认定,史某受伤属于工伤。

玻璃公司将半挂车车主张某、张某挂靠的运输公司以及半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赔偿比例为30%,该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车辆修理费4000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已经向两位伤者垫付了抢救费20000元;玻璃公司向其追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4000元。

【审判】

工伤与侵权损害不冲突  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分配?

一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玻璃公司作为史某的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了史某的医疗费等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第三人张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玻璃公司的损失首先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张某赔偿。因张某将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故运输公司对张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合计赔偿5400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合计赔偿76000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行为主张赔偿责任属于侵权法调整范畴,而被侵权人因工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二者分属不同部门法,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规制,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两者在效力上不存在竞合冲突。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玻璃公司已支付史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有权就该费用向张某、运输公司追偿。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玻璃公司基于工伤保险而赔偿劳动者费用,可以折抵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工伤保险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

该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宜采用“部分兼得”原则,即除了对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相应抵扣计算损失外,其他赔偿项目则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就首先在实践中确立了对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时采取了劳动者可以兼得的模式。同时,江苏省高院在《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在确立这一模式的前提下对兼得模式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采取该种模式具有其合理性。首先,充分保障了劳动者权利,方便劳动者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利益最大化赔偿;其次,从侵权制度的过错归责原则出发,侵权行为人对由其过错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体现了过错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第三,可以充分运用社会保险风险转嫁的优点,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分散职业危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有利于实现“风险分担,社会互济”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节约了社会资源,体现了公平原则。因此,采用“部分兼得”原则总体上讲是一个兼顾各方利益、比较公平合理、经济便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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