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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3
浏览量:3216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金花。

  原告:乔囡,

  被告:景男。

  一、基本案情

  原告金花、乔囡系母女关系,被告景男与原告金花系婆媳关系。位于乙区109号的房屋在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该证登记户主为被告景男的丈夫乔老爹,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还载有被告景男及其与乔老爹之子乔先生的名字。2005年,乔先生死亡。2008年,被告丈夫乔老爹死亡。被告丈夫乔老爹生前于2008年4月9日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将其遗产全部由被告景男继承。2008年,上述房屋因A2公路南侧高压走廊征用而动迁。2008年11月26日,被告景男与乙区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补偿款共计410913元。两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动迁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分割并继承乙区109号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原告诉称:乙区109号房屋属被告景男、乔老爹及乔先生三人共有,乔老爹、乔先生对动迁补偿款享有权利,两原告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也应当继承相应的份额。

  被告景男辩称:乙区109号房屋系自己与丈夫乔老爹建造,当时乔先生尚年幼,房屋为自己与丈夫乔老爹所有,不属遗产继承范围,拆迁补偿款只能分割宅基地部分。乔先生死亡后,两原告就离开了诉争房屋,故补偿结算清单中的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及装潢等其他补偿款计45071元,不属遗产继承范围。且乔老爹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故被告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基于继承关系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主张分割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于法有据。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审核表登记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诉争房屋的宅基地审核表登记有被告景男、乔老爹及乔先生。1991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乔先生虽系未成年人,但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故上述三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另外,本案房屋虽系被告与丈夫乔老爹于1985年建造的,但该房屋装修时乔先生已成年,应认定被告景男与丈夫乔老爹对系争房屋具有主要贡献,可予以多分,对乔先生适当予以少分。据此,对于该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款及其他补偿155053元,按照乔老爹得35%、景男得35%、乔先生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因该宅基地房屋系家庭共同所有,故对该财产的分割,除考虑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外,还应结合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一并予以考虑。由于乔先生死亡后,两原告即搬离系争房屋,故搬家补助、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共计21731元,理应归被告景男所有。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的人员,原告并非系争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乔老爹与乔先生已死亡,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当归属被告景男。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234129元应由被告景男所有。

  关于乔老爹遗嘱的效力。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乔老爹所立遗嘱却将其遗产全部处分给被告一人继承,而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乔囡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乔老爹所立遗嘱无效。本案中,乔先生先于其父乔老爹死亡,根据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案中原告乔囡代位继承其父乔先生应得份额。乔老爹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被告景男和原告乔囡进行继承。乔先生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原告金花、原告乔囡、被告景男及乔老爹继承。

  三、法院判决

  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动迁补偿款410913元,其中11628.98元归原告金花所有,44577.74元归原告乔囡所有,其余354706.28元归被告景男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律师点评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矛盾较为突出,拆迁补偿款的分割继承在农村社会中也比较普遍。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在遗产继承中的认定与处理问题。

  对本案的处理,首先要明确乔老爹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因乔老爹所立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乔囡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乔老爹所立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要适用法定继承。由于乔先生在乔老爹之前死亡,因此本案还要适用代位继承。这是本案处理继承问题的一个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

  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大部分。地上物补偿即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原告提供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注明户主为乔老爹,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景男、乔先生。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因系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要处理乔老爹、乔先生的遗产继承,必然要对系争房屋进行产权分割。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综合考虑,对地上物拆迁补偿以乔老爹得35%、景男得35%、乔先生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对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归属景男一人所有,该分割合法、合情、合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同理,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身份属性,实践中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系争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在1991年审核登记时为乔老爹、景男及乔先生。金花与乔先生结婚后,该户人口出现增加,但金花并未登记为权利人,因此金花不是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当乔老爹与乔先生死亡后,该户人口出现减少,宅基地由剩余成员即景男使用。这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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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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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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