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泉律师亲办案例
大风刮来的诉讼
来源:杨宝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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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一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我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侵权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侵权,侵权有构成要件,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并结核本案具体案情分析,是否有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案就是广告牌真的砸车了与否;从有无损害后果上看,就是车辆的受损是否没有被伪造;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在本案就是原告车辆的受损部位的损伤是否会被广告牌砸伤造成。从有无过错上看或责任的主体上看,第二被告、原告对广告牌均有管理不当的责任,而第一被告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过错。
    原告车辆是否是其所称的广告牌砸的证明责任在原告,其没有完成该证明责任。即侵权行为是否真的发生的证明责任,原告没完成。
案发时,原告没有报警、没有报告市场、没有第一时间通知第一被告,没有固定好原始现场。在原告已破坏完现场后地很长时间(几个小时后)其才通知第一被告去看现场并强加于人的说,广告牌将车砸了,当时所谓肇事的广告牌早就被原告弄走了,而且天已经完全黑了,第一被告根本就没有机会核实是否广告牌真的砸了原告的汽车。只是在事发的一个多月后,在第一被告的多次要求下,第一被告才看见广告牌和车辆早已各就各位的照片,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不仅指看到照片的时间是事发后一个多月也指事发当天是几个小时以后在天已完全黑后才通知第一被告到现场去看),可以发生很多事,包括伪造现场,这种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有这种可能就不能让第一被告承担责任。因为这些问题的说不清楚,其责任完全在原告。
    车辆的受伤情况有被伪造的可能。除了案发时,原告没有报警、没有报告市场、没有第一时间通知第一被告,没有固定好原始现场,说不清楚车辆受伤的第一手情况外。原告也无法回答第一被告在法庭上阐述的原告车辆伤痕出现的不合理性。这些不利后果应有原告自行承担即原告没能证明损害后果的真实性。
到底谁该对堆放的广告牌有管理责任的问题。广告牌的所有权人是第二被告,广告牌堆放地点的产权人是原告,而第一被告只是该广告牌堆放地方的使用权人而且案发时没有真正的使用该地方就是在那空着,爱谁放什么放什么。所以,原告和第二被告对该广告牌都有管理责任,第一被告对该广告牌没有管理责任,其没责任自然也就谈不上有过错。强调一下,原告将自己的车辆放到不安全的地方,本身就有明显的过错。
原告是个不讲诚信的单位,其所宣称的都不可信。
原告将实际用腻子维修的项目按更换的情况向我方及第二被告索赔,明显是在说谎话,原告在这里说谎话,在其他地方宣称的情况也有可能说谎话,所以,原告所有的证据都不可信,包括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车辆是否是真被那两块板子砸了都让人不可信。
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及维修费用不能同时主张。按原告自己宣称的维修清单的工艺修车是不会影响车辆价值的。
原告已将车辆正常销售了,没有发生实际贬值问题。上次庭审时法官责令原告三天内出示车辆的销售合同及发票,而这次庭审原告并没有出示该证据,所以,车辆没有贬值的问题。
鉴定结果不可信。从鉴定机构负责人到庭接受询问可知,其鉴定过程是用其外购不明来源的某一软件输入简单数据后电脑算出的结果,不是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自己算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掺杂着鉴定人员以外软件设计人员的主观因素,而没有证据证明该软件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所以,本案鉴定结果不是选定的鉴定机构自己独立完成的,主要鉴定过程是某不明软件进行的,所以本案鉴定结果不可信。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没有任何责任。请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杨宝泉
                                   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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