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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规定
来源:王丽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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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看,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致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致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刑八修正案》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驾不等于醉驾

     对于有酒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鉴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体鉴定结论,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驾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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