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霞律师亲办案例
原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这样的判决书值得歌颂吗?
来源:何丽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9
浏览量:1057

原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这样的判决书值得歌颂吗?

 

最近一份判决书在法律圈刷爆,是说一对90后夫妻,刚生完孩子就不想过了,女方说离婚,男方说离就离,没想到法官判决:不!准!离!

 

该判决书是作为原告的女方律师发出的,法官没有支持原告,但原告律师忍不住点赞,发到朋友圈。

 

说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两人有两年恋爱基础,2017年5月生了一个女儿,家庭矛盾因孩子和家庭琐事引起,原告处于哺乳期,情绪不稳定,照顾小孩已经力不从心,但被告每天打游戏无所事事,对家里大小事不管不问,让原告感到非常沮丧。

 

法官认为两人在庭审中有如“孩子般”的争吵,但言语间仍难掩关心爱意,所以,虽然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法官仍判决不准离婚。

 

舆论认为,这份判决书充满人情味,让当事人共同面对婚姻过程中会出现的挫折,体现了司法关怀,并建议80、90后夫妻好好看看……

 

且慢,我这是在看鸡汤文章么?原告被告是90后,争吵如孩子般,但法官、律师也是孩子么?原告有说去法院是闹着玩的吗?法官有问过原告的真实心理感受了吗?说判不离就不离了,说好的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呢?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上文所说的90后,既然已经结婚生子,必然已经成年,已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方作为原告起诉,还委托了律师,想必也经过了思考,毕竟律师费是要自己掏钱的,法院受理费也得自己先垫付出来。

 

协议离婚没法谈成才会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争吵是为家庭琐事,双方还有感情所以判决不离。但婚姻生活的本质,并不是恋爱时花前月下的浪漫,而正是繁琐的家务事,照顾抚育小孩的重担。如果不能正视和处理这个问题,即使有感情也未必表示两人能幸福地生活下去。

 

法官觉得两人还有感情,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于是在两人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以“判决书”的形式判决不离婚,是否扩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只有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才需要衡量原告所主张的事由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在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连举证都可以免了。

 

笔者曾代理过大量离婚案,很多人起诉离婚并没有法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但最终双方都选择结束婚姻。为什么?因为没有法定离婚事由,但实际过不到一起去的,真的多了去了。

 

如果被告坚持不离,没有法定事由,法院判不离,法理之中。但被告都同意离婚了,你法官还判决不离,这是操的什么心?父母长辈吗?

 

而作为原告的律师,不去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反而在诉求不被支持后,还对法官点赞。真的不用考虑如何向自己的委托人交代么?原告本人知道吗?

 

笔者曾代理过一宗离婚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也同意离婚,双方均委托了律师,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很大,要处理的财产内容繁多,结果,一审时法官也是如同上文法官的做法一样,直接判决:不准离!

女方上诉时才委托我代理。二审法院认为双方都同意离婚,一审法官判决有误,直接判决两人离婚。但对于财产与子女抚养,双方达不成调解意向,二审法院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于是,案件又回到原来的一审法院,男方重新交了诉讼费,专门来处理子女及财产问题。一审再次判决后,女方因为不服财产内容再次上诉,二审再次审理!如此折腾,均是因为最初的一审法官推脱责任,判不离!

 

案件的后续,在处理完该案后几个月,我无意中发现,男方的微信图像是他与另一名女子的。

 

每段离婚纠纷,都可能有背后不为人知的故事。

 

在两人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仍判决不离,不值得被歌颂。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如果法官真的认为双方感情比较深,小孩又太小,不适合判决离婚。完全可以私下打电话给原告律师或原告,为其做心理疏导,劝她撤诉。又或者给他们三四个月的调解期,当作冷静处理时间。在这个冷静期过后,原告愿意撤诉就撤诉,双方坚持离婚就判离。

 

又或者,给两人调解和好,让两人谈论关于家务事处理的计划安排,让原告有个基本的心理保障。

 

如此这般,才是较为妥当的处理方式。

 

在两人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兀自判决不准离,不仅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也会让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判案思路产生混乱。实在不可取!

 

 

以上内容由何丽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丽霞律师咨询。
何丽霞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83好评数3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桥兴大道737号首层2号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番禺区人民法院旁边)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丽霞
  • 执业律所:
    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桥兴大道737号首层2号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番禺区人民法院旁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