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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王军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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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债权债务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也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

  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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