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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杨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7
浏览量:491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让与人的违约责任专利权转让合同让与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5、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公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返还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合同纠纷如何起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专利权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另外,在确定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要注意,其中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由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第1、2款的规定确定管辖。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其专业性较强,可以作为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6)项规定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即由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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