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勇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确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效力
来源:马庆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量:216

如何确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效力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陆某将一套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姜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00万元,因系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故双方约定,待房产证下发后,双方再网签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姜某向陆某支付100万元购房款,陆某将房屋交付姜某使用。之后,陆某办理好房产证,但迟迟不与姜某办理网签,姜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标的系经济适用房,因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该经济适用房目前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应各自向对方返还购房款和房屋。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有差异,属于限制交易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而且须补足相应收益,因此,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亦损害了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应恢复原状,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以上内容由马庆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庆勇律师咨询。
马庆勇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285好评数4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庆勇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