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金华律师>义乌市律师>吴天春律师 > 律师文集

转载新闻又出新规定:转载必须注明信息来源和作者名称

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4-26 05:43 浏览量:5151

     根据201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该规定同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还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同时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在线咨询吴天春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52052

  • 好评:457

咨询电话:13757915515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