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波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丈夫欲分老丈人千万遗产,妻子神操作使其分文未得
来源:邓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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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明确指定只由一方继承的,该遗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被继承人不幸去世,并未对遗产分配作出安排,那么该继承人的配偶是否理所当然地享有遗产权利呢?

 

王某与陈某结婚后,一直争吵不休。婚后第两年,双方均同意离婚,膝下无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因此愉快地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在准备去民政局的前一天,王某的父亲因车祸去世(王父早年丧偶)。王某为父亲料理完后事后,再次与陈某协商离婚事宜,没想到陈某要求分割岳父名下的一套价值近千万的房产。两人没有谈拢,陈放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公婆名下的房产。

在法庭上,王某表示自己已经放弃了父亲房产的继承权,父母房产由王某在世的爷爷和奶奶共同继承了,且已经进行登记。陈某认为王某未经自己的同意,放弃继承权,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内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此规定可知,在王某和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父亲去世,且没有明确指定名下的千万房产归王某一人,那么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继承法》也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属继承人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继承人配偶的同意,所以也就无从谈及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解析如下:

第一,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

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既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割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第二,该放弃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放弃继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本案中,陈某身患重疾,急需医治,但是夫妻俩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支付医疗费;或者双方有孩子,但是两人无力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时,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原本该承担的抚养、扶养等法定责任,因此可能是无效的。但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

第三,放弃继承权放弃共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的。继承权作为一种专属的身份权利,其放弃行为属于身份行为,即使作为配偶一方也无权干涉另一方继承权放弃与否权利的行使。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王某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无需征得配偶或他人的许可。陈某不能以妻子王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财产权为由,主张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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