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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
来源:黄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0
浏览量:1209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以合法、公开方式取得本合同项下“  ”标的债权。

2、甲方同时提示该标的债权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乙方在充分理解该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受让上述“标的债权”。

甲乙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双方就标的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所列示的甲方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
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
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
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1.4、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5、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权利转移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与标的债权相
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年   月日。

1.7、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8、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9、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
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乙方受让的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
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
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 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
的债权金额以及《标的债权明细》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5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
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3  标的债权及其转让

3.1 标的债权。截至   年   月   日(即本合同转让基准日),标的债权为九江市宝宝休闲服务部及九江市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拖欠九江白鹿
宾馆租金及水电费共计40.25万元(其中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0.25万元,利息合计为0元)
3.2 标的债权的转让。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上述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标的债权。

4  转让价格

4.1 甲方将3.1条转让标的整体作价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元)转让给乙方。

4.2 基于甲乙双方对转让标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双方约定,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关变更或撤销本合同。

5   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转移

5.1 双方确认,自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第4条约定之付款义务之日,标的债权从甲
方转移至乙方,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
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

5.2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
方承担。

5.3 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甲方在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5.4、标的债权转让之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一同转让给乙方。

6  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6.1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持有的“债权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

6.2  在交接期间内,乙方应在甲方交付债权证明文件时当场作书面签收,并将签收凭证交于甲方。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
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7  债权维护

7.1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

7.2在交接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 ),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

8  陈述与保证

8.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8.1.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8.1.2非欺骗保证:甲方保证在持有标的债权期间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故意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8.1.3不冲突保证: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8.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8.2.1 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受让事宜取得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
合同上签字,并使乙方受本合同约束。

8.2.2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8.2.3  乙方承诺,在处置和清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时,处置手段和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利用非正规手段和力量。

8.2.4 乙方保证,与甲方曾经聘用的对“标的债权”进行调查或评估的中介机构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情况下从上述中介机构取得任何有关“标的债权”的非公开信息。

8.2.5 乙方保证,除非因为法律或有权机构的要求,或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应对甲方根据本合同第7款交付的“债权证明文件”严格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或透露。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债权证明文件”用于除证明对所受让的“标的债权”拥有合法所有权之外的
任何其它用途或目的。

8.2.6  乙方承诺,标的债权中如存在可追究政府机构或金融机构责任的情况,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想政府或金融机构主张权利。

8.2.7  乙方进一步承诺,对于前述9.2义务,如乙方将标的债权中的全部或部分再转让给第三人,须要求该第三人作出同样的承诺。如果乙方
违反本款义务或前述9.2义务,导致原债权银行依照生效的法院裁决、仲裁裁决对乙方或标的债权的再受让人进行了支付、赔偿,从而导致甲方
因此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8.2.8  乙方承诺,对于甲方自处置标的债权之日至本合同生效日前对标的债权进行的全部管理、维护和处置行为及相应的结果,无条件予以认
可和接受,并对因此而签订的相关协议无条件予以认可和承继。

9  税费负担

9.1  本次转让如发生税赋,由乙方承担。

9.2  本债权转让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标的债权项下可能的或已经产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保密

10.1  基于本次债权转让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客户、法人实体、个人或公众。

10.2  双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构成违约部分的债权所对应的转让价款。

1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利用非法手段和力量清收债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移交的债权证明文件
返还甲方,甲方依法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所有权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1.2.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条款约定,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的债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移交的债权证明文件
返还甲方,甲方依法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所有权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1.2.3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选择:A、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罚金,罚金的计算标准为根据实际违约天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之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B、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2.4 乙方有其他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12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终止、解释、执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3   不可抗力

13.1 定义。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依合同法规定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甲方或者乙方的过失或疏忽,发生了甲乙双方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的客观情况。

13.2 通知义务。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

13.3 证明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日内请求并获得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

13.4 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双方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则依法解决。

15  完整合同

15.1  本合同为双方就本合同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和唯一的合同,取代之前  双方就本合同主题事项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合
同、谅解和来往通信中的相关内容。

15.2  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做出、签署、附加的一切合同、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合同的附加,并与本合
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  变更、修改或补充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本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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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华
  • 执业律所:
    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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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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