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明律师亲办案例
诉讼千万不要超过时效
来源:徐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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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特别诉讼时效,其有关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起算时间都有特殊规定,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从两个方面详细说明:

    一、人身伤害赔偿的时效期间,包括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3、《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些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特殊领域特别法的规定,应当优先使用。

    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原则上自知道或应该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但应注意以下两点特殊规定: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铁路交通事故中,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受害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希望大家准确把握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时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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