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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如何返还
来源:方兴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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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过程中,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或价值的财物。

一、彩礼不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彩礼是婚约期间赠与物的主要形式,但恋爱阶段的赠与物并不一定是彩礼。其区别主要为:首先,赠与目的不同,彩礼的赠送应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或是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赠与往往是为增进感情而为之,多为赠与人自愿无偿的意思表示;其次,赠与的时间和场合不同,彩礼给付时间和场合相对正式,多发生在特殊日子,如订婚日等,同时交付的场合有亲友、媒人等在场,一般赠与的给付时间和场合则相对随意;再次,彩礼通常为数额较大的财物,该财物常用于婚姻缔结男女双方后期结婚用品的购置上,而一般赠与是双方为增进感情互赠一些金额相对不大的礼物或给对方父母赠送的礼品,如价值不高的服饰、生活用品,及外出就餐、看电影等娱乐消费。

具体而言,仍需综合考量地方间不同习惯、赠与者的经济状况以及双方赠与和接受物品时的意思表示来判定性质,即,在一些案件中,即使财物价值相对较大,但赠与者经济实力较强,可以不认定为彩礼,反之亦然。

二、彩礼返还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彩礼返还有别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二者返还请求权基础不同,彩礼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婚姻未成就,则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故彩礼的返还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而一般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物的交付后即获得赠与物所有权, 如有法定事由才可请求撤销,一般赠与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彩礼返还不适用赠与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以及按照赠与的法律定性适用合同法要求撤销返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未对当事人此项权利提出请求的具体时间上作限定,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彩礼返还比例应根据案件实际确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在退还比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送彩礼是民间风俗习惯对传统婚姻程序的承袭,故应结合善良风俗和传统习惯来权衡。

我国大多数地区形成一种默认的不成文规定,若男方毁约,女方不用返还彩礼,如果判决返还彩礼的全部,可能遭到当事人抵触,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因而法官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时具有灵活性,通常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采用“酌情返还”的方式判决一方按比例返还彩礼。文字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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