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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连带责任法律依据连连看(三)
来源:河南盈法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量:13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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