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芳律师
张华芳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继承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建筑工程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8-1515-0871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镇江律师 > 京口区律师 > 张华芳律师 > 律师文集

我国高利贷利息多高法律不予保护?

作者:张华芳  更新时间 : 2018-04-13  浏览量:1331

  1、双方约定了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2、双方约定不明如果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对于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但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如果并未涉及威胁人身安全,一般警方也不会过多介入处理,只算是民间借贷纠纷。

以上内容由张华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华芳律师咨询。

张华芳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继承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建筑工程

手  机:138-1515-0871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