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被判刑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2
浏览量:367

为朋友、为亲人做贷款担保人,请注意约定保证的方式。如果不注意,就完全有可能发生这样的事:他们作为债务人还不上款,他们没事,而你只是作为担保人却被判刑。

1案例回放
刘某的丈夫赵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刘某不识字,由赵某在担保协议上代签姓名,刘某在名字上按了手印。贷款到期后,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共计51604.32元;其妻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银行多次催要,夫妻俩拒不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调查,刘某家住房属集体土地,不符合处置条件,且夫妻二人除务农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案件执行暂时搁置。但刘某许诺,等房屋拆迁拿到拆迁款后还款。
刘某获得拆迁款后,有了钱的刘某没有还款,反而借来姐夫李某的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将拆迁款存进银行。并为儿子买车买房,又为自己盖了房子。
在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刘某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将刘某拒执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刘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后,赵某向法院缴纳了12.7万元的执行标的款。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有隐匿、转移财产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鉴于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且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担保人刘某被判刑的的依据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还款的,保证人才有义务代替债务人还款,法院没有先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保证人可以拒绝还款。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即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保证人无权拒绝。
现实生活中,有些担保是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此种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该案中,刘某在保证协议中没有事先约定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她应当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银行要求刘某承担偿还债务时,刘某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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