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原告付小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培某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小某。自原告付小某出生后,其母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培某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称其不但给原告买衣服,每月还支付抚养费,一直对原告尽了抚养义务。
【案件焦点】
原告母亲与被告尚未离婚,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抚养费。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母亲即与被告分开居住,原告母亲带原告单独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原告本人尽到抚养义务,故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付培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
二、被告付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付小某的抚养费至付小某十八周岁。
来源:《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