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某购买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价格60万元,实际交易价120万元。后遇房价上涨,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订立了阴阳合同,为避税侵害了国家利益,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且李某某已实际支付120元;双方为避税隐瞒真实价格实属不当,应按120万元补足税款,但只是该条款约定无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法院遂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就本案而言,双方已完成交易,且李某某已实际交付120万元,双方所约定房价60万元完全为避税,该条款无效,并产生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