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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如何规定的?
来源:王海航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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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之规定,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从安置补助费和个人应得的土地补偿金中支付,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为了强化用地单位的社会保障责任,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我省将社会保障费纳入到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印发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由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前按标准预缴一定数额的资金,征地项目被批准后转化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中的“内标准”和“外标准”,分别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每亩农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外采用不同的社会保障费征缴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城市规划区内外人均耕地面积和保障标准都存在较大差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较在规划区外会产生更多的被征地农民、需要更多的保障资金,同时,用地单位的收益也较高。
社会保障费标准的确定,主要参考了江苏省的做法。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当年,江苏省的社会保障费标准为6000-15000元/亩,我省结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社会保障费标准的最低限为4000元/亩,最高限为12000元/亩。城市规划区内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全省经济最发达的郑州市执行最高限,其它地区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次降低;城市规划区外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全省经济最不发达的县域执行最低限,其它地区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次提高,具体计算办法为:
“内标准”=最高限÷全省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的最高值×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00÷220×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外标准”=最低限÷全省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的最低值×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00÷120×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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