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亲办案例
说理道法(三十八)寄养的宠物犬死亡,谁应当为此负责?
来源:郝玉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1
浏览量:193

关键词:洛阳合同纠纷律师  侵权

案情简介:

主人出国无法照顾宠物犬,便委托他人饲养,并附上寄养小贴士说明照顾该类犬种的注意事项。之后,主人被告知爱犬死亡,为此,犬主与保管人对簿公堂。近日,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保管合同案件,判决保管人应支付犬主赔偿金并返还寄养费共计9500元。

洛阳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说理道法

   洛阳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认为,小红、阿明间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现因被保管物灭失,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对合同予以解除。涉证据证明阿明存在保管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金额,依宠物寄养协议中的约定,如宠物犬发生意外死亡,按品种合理价位进行赔偿,此之合理价位,法院认为可以参考宠物主人的购买价格进行估算,故购买价格8500元可作为估算损失的参考金额。对于宠物主人所支付的寄养费用,阿明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到阿明已在寄养期间对宠物犬付出一定饲养成本,对此可酌情从应退还的款项中扣除。

以上内容由郝玉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郝玉才律师咨询。
郝玉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157好评数20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长夏门街交叉口863创智广场1栋2209房间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郝玉才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6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长夏门街交叉口863创智广场1栋2209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