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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把握住“黄金三天”
来源:赵萌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1
浏览量:776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把握住“黄金三天”

(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角度看)

一般人对“交通肇事罪”既熟悉又陌生,几乎现在每个家庭都会接触到机动车,车是用来开的,既然是上路行驶,而且又是这么大的体积,即使是老司机也不可避免出现交通事故(现实中可能老司机出大事故的几率大,新手出小事故概率大),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但是陌生在于,我不就是开个车吗,怎么就开个车上路,也能触犯到刑法,要受到刑事处罚。其实不然,开车上路也是可能触犯到刑事犯罪的,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中尤以前两者居多。本文章仅仅以如果当你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是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不服,应当如何救济来说明相关要点,仅供参考(也欢迎拍砖):

一、对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一定要在三日内提出复核并详细说明理由。

在实践中,肇事司机和家属当看到不利于自己认定结果下来,就大呼“对方一定是找了人了”、“偏袒本地人”,但是却忽略事故认定中的内容部分,甚至于连责任如何作出的(也就是事故认定书全文)都没有完整的看过一遍,只盯着“全责”或者“主责”这几个字眼儿。随着办案机关越来越规范,对于作出事故认定的依据都会在事故认定中详细写明,当事人到底是违反了《道交法》或者《道交法实施条例》哪一条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往往根本不注意这至关重要的部分。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七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在事故认定书盖章最底下(除简易程序)都会清清楚楚的写到,当事人有复核的权利当然这只是给你一个复核的机会,不代表着你提出复核的申请后,上级机关就要作出改变,至于说能不能改变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要根据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综合作出。但是责任划分如果一旦涉及到罪与非罪时就特别重要,所以黄金三天一定要用(即使你知道复核也是100%维持,理由不在赘述,自己理解)。

二、如果错过 “黄金三天”,基本没有推翻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

(一)上级监督不现实。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是在目前来看,司法实践中基本做不到。

(二)行政诉讼不受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及时找专业律师会见,提交复核申请书

大部分情况下,如果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肇事司机往往已经被刑事拘留,与外界失去联系,当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候,由于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对其中的概念和后果都不会很清楚,往往会错过复核的时间,丧失机会,而在外的家属由于不是当事人本人,也无法代替他复核。因此,需要律师及时会见,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就十分必要。

综上,“黄金三日”复核期限应当牢记,必要时可能就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同时开车上路一定要小心,可能你正在开往看守所的路上......

 

附部分法律供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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