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亲办案例
洛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说理道法(三十一)承包人工期延长,谁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郝玉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1
浏览量:142

 案情简介

原告电力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公司的复合绝缘子项目扩建工程——机械配件生产厂房、套管生产厂房(高压试验大厅)钢结构分部工程发包给被告钢结构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5月18日,竣工时间2009年10月25日。合同签订后被告钢结构公司即于2009年5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09年12月15日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超过合同约定工期49天。原告电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钢结构公司承担工期延长的违约责任。   

洛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说理道法

洛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以上内容由郝玉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郝玉才律师咨询。
郝玉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157好评数20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长夏门街交叉口863创智广场1栋2209房间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郝玉才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6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长夏门街交叉口863创智广场1栋2209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