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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如何结束
来源:方桂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0
浏览量:654

     这几天对如何结束同居关系的咨询有好几个,有的同居了好多年,有的有了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有的有了子女。但是,怎么结束同居关系呢?觉得不知所措。对于同居关系在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前,法院受理所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诉讼,一个判决书让当事人有个了结。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前后就有条件的解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的规定,同居关系的结束分出了如下三种情况:

一、一般同居的结束

       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为原则,但是有以下的两种情况,也就是排除以下的两种情况,双方不需要法律程序就可以分手,也就是说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就视为结束。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结束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院就应当受理,并用判决的形式解除同居关系,判决生效,同居关系依法终止。

三、有共有财产或者子女同居的结束

      这种情况实际上包含了第二种情况,也就是即要处理同居关系,也要处理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上面已经提到了,这里强调的是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存在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如果这样,在通过法院处理了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就应当视为结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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