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延珍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案)代理词
来源:党延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0
浏览量:256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律师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原告xxx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代理职责,根据本案事实发表以下的代理意见:

一、    本案借款,在被告提交的(第二张)结算单中无法体现,很明显结算单上的41.5万元不包括本案借款。被告讲其提交的第二张结算单上第一项41.5万元包括本案借款,其说法不能成立。41.5万元是由第一张结算单而来。庭审后经询问原告xxx得知:第一张结算单也是被告写的,写好后原告认为工资不对,说工资原来约定是12000元/月,怎么变成了9000(见第三项9000×17=15300.00)是结算单写完总数522081.00元后,被告又在后面附上“……另外xxx工资按12000支付:12000×17=20400元整,由于资金紧张,先付60000(陆万元整),剩余壹拾肆万肆仟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 等内容。

第一张结算单写好后,被告嫌钱数多,不愿按此履行,说如果能减少一部分费用,保障能够按时付款。原告急于拿到钱同意减费,于是当天又产生第二张结算单。第二张结算单中,有“xxx工资、借支(工人垫)等所有费用为41.5万”的内容,41.5万的来源是:工人从xxx处借支+xxx工资-xxx从项目部借支,即423161+20400-16800=426761, 426761元商定按41.5万计算。由此可见,被告所xxx讲41.5万元包括30万借款的说法,没有任何根据。

第二张结算单上“特注(包括所有借支)”的内容,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添加上去的。从原告手机拍摄的结算单上没有特注内容看,即可以说明问题。金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也已经否认了“特注”内容的效力。说明41.5万不是包括所有借支,也即不包括本案借款。

二、从三张结算单内容上看,也丝毫体现不出10万元借款的影子。本案共有三张结算单,即2016.8.29结算单,2017.3.15 第一张及第二张结算单。每一张结算单中的数字皆有来源,每一个来源都有出处,根本看不到10万元借款的影子。如:2017年3月15日第一张结算单,工人从xxx处借支423161元,具体附有每个工人借支明细。三张结算单分明是原告为被告带班期间的账目,与本案30万借款无关。

三、被告提交的领款单、证明、借条、收条等与本案借款无关。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原告打的领款单、借条、收条等证据,数额7万元。被告称借原告的钱已经还清,并要求延期审理,目的是补充提交2016年4月底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38800元的证据。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并没有提交这些证据,相反称第二张结算单中的41.5万包括本案借款。

从三张结算单中可以看出,原告共从项目部也就是被告处领款64万(38.9万+89000+168000)余元(见结算单)。被告向法庭提交的领款单、借条、收条、证明等,是算过账的64万余元中的一部分。要认定借款已付清,被告应拿出64万余元以外的收条30万元,否则其所讲30万元已还清的事实不能得到确认。被告提交的领款单、借条、收条、证明等与本案无关。

 

总之被告在急需用钱时,原告借钱给他帮助其渡过难关。如今被告丧失最基本的诚信,妄图通过涂改结算单,拿算过账的条子来混淆本案借款,以达到赖账的目的。对此,请求人民法院明辨!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请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判!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 党延珍律师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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