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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标会的法院裁判规则
来源:丁明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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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会的法院裁判规则

标会也称合会,是一种民间自发的信用融资行为。一般由发起人邀请若干亲友参加,定期举办。参与者每期缴纳"会费",每期筹集的会款按约定的规则归某位会员所有。每人一次,一会一轮回。合会参与者可以通过合会筹措资金或赚取利息。但早期合会产生主要源于其合作互助的性质。"凡中、下层民众不能无缓急,有了缓急,因一时周转不灵,得不到现款,于是有合会之举,仰求亲友帮忙,以助其成"。据称我国合会起源于唐宋年间,现今主要流行于江南,以福建、广东、浙江、台湾地区为主。由于缺乏具体法律约束,操作的随意性大,标会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在此,就法院对于标会的看法,作如下梳理:

1、如法院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裁定书:(2016)闽09民终659号、(2016)闽民申2806号, 裁判要旨:

民间标会是一种非法活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待刑事程序终结之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法律关系非标会的,可以予以受理。

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再133号。

3、满足一定情形,标会的合法性会被认可。

民事裁定书:(2017)琼民申979号,裁判要旨:

同乡共同成立的互助会,系为了解决同乡之间的资金紧张问题而成立,互助会中的资金仅在成员之间流通,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一、二审判决认定互助会会员间资金流转的行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妥。

4、在“会首”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提起公诉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

民事裁定书:(2015)泉民终字第351号,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诉争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对于标会,法院倾向性的认定其是非法活动,大部分会驳回起诉,如果选择退而求其次的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亦不会受理。所以在处理标会法律关系时,应双管齐下,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时刻关注刑事案件的进程,适时提醒法院对于受害方的追缴、退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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