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玉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能否以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李景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9
浏览量:1190

案情

李某于2006年4月进入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月薪3200元。公司一直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4月,李某工作满两年,其认为自己表现不错,便找到公司领导商讨加薪事宜,领导以需要再考察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请求。之后,李某决定另谋高就,20087月,李某应聘并取得了另外一个公司的邀请。但是,李某听说要是员工主动辞职,不但没有经济补偿金,还必须提前30日通知单位。要是能找到单位的过错,不但不用提前通知,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于是,李某于2008710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2个半月的工资,8000元。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因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李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1日起开始计算,故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产生大量的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而导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实践中企业对劳动报酬,尤其是加班费,应当足额支付。对于社会保险,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及时按法律规定为员工建立社保关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拖延办理社保关系或发生欠缴,应及时予以补缴。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是从2008年11日起计算,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在内。但如果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则包括2008年以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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