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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清偿顺序

作者:谢钻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4-07 22:57 浏览量:13614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的清偿顺序

 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 谢钻 律师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债务利息(包括违约金,本文全部简称利息)的案件,在法院在执行时,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主动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对于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的偿还顺序,当前各地法院并不统一,最高院也没有出来一个明确的解释或指导意见。各法院常见的错误做法大致有三种,分别是:一、简单的“先本后息”;二、“本息并还”;三、简单的“先息后本”。笔者认为,这三种做法当然都不正确,下面结合法律规定、立法本意、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的理解,对这几种做法进行一些初步分析论述,并发表笔者认为正确的清偿顺序方法:“费用→利息→本金→罚息”,供大家参考:

一、简单的“先本后息”

具体做法是:先偿还的都算是还本金,还完本金后算还利息(包括利息和罚息),这一算法对债权人不公平,利息会比银行的算法少很多。该算法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不认真看还真的像就是“先本后息”的意思,其实不然,这一法条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指的是什么?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吗?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又是指什么?鉴于该《解释》明确提出了两个概念:一是“一般债务利息”,另一个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字面上的意思以及立法本意,应该这样理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指的是按法律文书上所列举的全部金钱给付的义务,包括:债务本金、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仅仅是指加倍的那部分罚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部分),不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那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所以,全部按“先本后息”并不准确,依据该《解释》的清偿顺序是:一、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债务本金、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等),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部分)。但对于第一顺序里面的诉讼费用、本金和利息没有分顺序,还是没有解决顺序问题,本文后面继续讨论。

有少数执行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理解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都属于该《解释》里面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并处理,这一理解明显是错误的,字面上都不是这个意思。这一解释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条没有交代清楚,漏了“一般债务利息”,这条解释仅仅是补漏,意思是,除了要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还要支付“一般债务利息”。

二、“本息并还”

具体做法是按比例同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这一算法也对债权人不公平,利息会比银行的算法少。这一算法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第二条:“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批复里面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否包括“一般债务利息”也没有说清楚,还是没有全部解决顺序问题,而且在2014年这个批复已经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取代,不再适用,所以现在“本息并还”也是错误的。

三、简单的“先息后本”

具体做法是先偿还的只算是还利息(包括利息和罚息),偿还超过全部利息后的才是还本金,这一算法对债权人有利,利息比银行的算法多(多了罚息)。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这一“先息后本”的顺序广泛适用于日常的借贷关系,早已深入人心,但如果不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罚息),全部实行“先息后本”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不符。

四、正确的顺序:“费用→利息→本金→罚息”

结合以上的论述,可以清楚的看出,其实我国法律对强制执行时的清偿的顺序是有规定的,但是限于立法技术、体系等原因,没有在同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里面全部交代清楚,比较难全面理解而已。那么,依据法释〔2014〕8号第四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得到正确的偿还顺序是:“费用→利息→本金→罚息”,具体就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利息的案件,在法院在执行时,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偿的顺序是:一、执行费用;二、诉讼费用;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本金;五、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部分)。

 

201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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