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
作者:蒋爱兵 更新时间 : 2018-04-04 浏览量:664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新闻屡见不鲜,而“打赏”的背后,往往会导致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那么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广西970女主播电台记者针对这一问题采访了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爱兵。
蒋爱兵律师认为:在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更近似于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主播为了得到观看者的“打赏”,通过展示才艺使观看者获得精神上的愉悦。观看者如果对主播的表演满意,可以用“打赏”的形式对主播进行物质鼓励,因此主播与观看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雪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依据其文化水平和认知程度,很难认定她对网络“打赏”这一消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小雪的父母在事件后也未对此进行追认,因此小雪的“打赏”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小雪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的密码,致使小雪能够独立完成支付行为,属于监护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视频公司无需返还全部消费钱款,而是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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