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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及其索赔
来源:温显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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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及其索赔


作者:温显俊律师/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途径大致有三种:1、自行协商解决;2、交通管理部门处理;3、法院诉讼。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第一种途径:
    (一)自行协商解决:
    1、自行协商的条件:首先要了解自行协商的条件,虽然在处理所有案件的过程中,你都可以和对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但是牵扯到一些人员伤亡、保险索赔等方面的事情,有些案件并不适合自行协商解决。
适用自行协商的解决方式案件种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我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适合自行协商解决的案件大多具有这么两个特点。1、发生的仅仅是财产损失事故,他不涉及人员伤亡;2、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就是说,责任的划分非常清楚,是谁的责任一目了然双方也没什么争议。
总之一句话:自行协商解决途径主要适用于处理一些仅涉及财产损失的简单的小事故。而对一些发生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不宜采用这种方式。
    2、运用自行协商解决途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把事故基本情况和协商结果固定下来。因为自行协商除了事故双方当事人以外,没有第三方参与,仅凭口说,事后一旦产生纠纷,有一方不认账了就无法说清楚。所以,为了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采用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事故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把事故基本情况和协商结果固定下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要尽量详细,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用手机、数码相机或者录音机拍下现场照片或者录下双方的对话,这些都是防止“私了”后出现纠纷的自我保护方法。这是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
   (2)车辆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人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尽快通知交警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采取自行协商解决问题时,应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协商,而不是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协商。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把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首先从年龄上看: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自己的事情能够自己做主。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的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无效。例如10岁的孩子可以买钢笔橡皮,但是他要是到汽车店订了一辆汽车,这就不行。事后其父母不同意的话,则其行为无效。因为孩子的年龄理解不了订汽车后果。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次从精神状况上看: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的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当车辆和上述这些特殊人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特别注意,应尽快通知交警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来解决;不要和这些特殊人员本人自行协商解决。另外,当和老人、孕妇之间等发生事故时也要特别注意,尽量通过交警或法院走法律途径解决,面留后患。


    (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122):
     1、交管理部门处理的条件: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报警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对此也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事故,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警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注意以下问题:
   (1)保护现场,留存证据。
交通事故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 (1)原始现场 是指现场的车辆、伤亡人员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没有受到破坏或变动,仍保持事故发生过程的原有状况。(2)变动现场 是指事故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现场原有状况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这里所说的种种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点,一是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上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二是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行人辗踏、扶摸而失去原貌;三是自然因素的影响,例如:刮风、下雨、下雪等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体上遗留下来的痕迹部分或全部消失;四是肇事车辆,有的是特种车,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任务需要驶离了现场;五是肇事车辆由于声响、颠簸不知发生了事故而驶离了现场;六是肇事人员企图逃避责任或嫁祸于人而有意部分或全部改变现场原始状况,即伪造了现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尽量保护事故第一现场尽量不遭破坏。特殊情况下,必须变动原始现场的,比如说事故发生在野外,周围无车伤员又需要紧急救助,此时需要运用事故车救助伤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现场加以固定,用粉笔把事故车的位置标下来,没有粉笔用土,或者画个草图,极可能多的保留一些证据,方便交警公正处理。
   (2)谨慎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图》。
   《询问笔录》和《现场图》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极为重要的两个证据。一旦你在上面签字按手印,日后想反悔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询问笔录》和《现场图》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首先交通警察给你做询问笔录时,对所询问的问题时一定要认真回答,准确回答。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例如下面的问题:你当时离马路边有多远?如果你是位行人且立即回答一米的话,就可能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因为“马路边”是个模糊的概念,到底马路边指的是哪里,你到底是在人行道上距离马路边1米,还是在机动车道上距离马路边1米,必须问清楚,否则你就有可能被认定是在机动车道内。因此在交通警察做询问笔录时,如果不认真对待,或在措词上不注意,就会使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对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除了谨慎制作《询问笔录》外,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话:现场图不符合实际。然而再不符合实际也无法证明,因为你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交通警察所绘制的现场图。那么在现实情况下应该如何对待现场勘察呢?我认为( 1)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发现有不明白或看不懂的地方,要求勘察人员给与解释;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否则不予签字。(2)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察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3)认真对待《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明确相互之间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根据其所做的相关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将来索赔的证据。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上来讲,他虽然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担是却是交通事故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张法律文书。因为在接下来的程序中,它所起的作用是非常之大的。比如,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过程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不需要再对他进行审查;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但却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因为要想推翻它可以说是太难了,我们知道交警是处理事故的专家,专家作出来的东西普通人士很难推翻,推翻不了该证据就会被法院采信,成为法院定案的证据。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对于其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查。事故认定书一般有三大部分内容:A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B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C责任认定部分。我在这着重讲一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5种。具体为: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另外还有几种情况负全部责任,大家一定要注意: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时间: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B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C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5天
    D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由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要立刻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其进行修改。下面我讲将何救济方法。
    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方法
2004年5月1日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再申请复议。唯一的救济手段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许多事故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的情况,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允许事故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由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书重新审核。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38天内)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4)冷静对待交警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A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B调解结果:
    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五五责任不能各修各的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四)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未共同请求调解的。
   (三)法院诉讼途径。
    1、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义务人是谁,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你首先要知道谁是案件适格被告,假如你连告谁都不知道,如何打官司?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来说,肇事司机是当然的被告。但是由于现在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比较复杂,再加上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使得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义务人的确定也变得十分复杂。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是同一人时。即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是驾驶员自己所有的车,这时的侵权人与所有人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告的主体很明显应是侵权人或(所有人)。
   (2)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车承担赔偿责任。
   (3)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共同承担。
   (4)雇员擅自驾驶雇主车辆、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则由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若非因从事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则雇主、用人单位只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5)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的,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买受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6)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机动车所有权情况下发生交通事的出卖人不当则。
  (7)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8)驾考学员培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9)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因保管人、质权人驾驶或者交给第三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保管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乘客可以依据承运合同要求承运人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赔偿;乘客可以依据承运合同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11)车辆融资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或者维护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12)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负连带责任。
    (13)机动车在修理期间被修理工人擅自使用或者修理工厂擅自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况下产生的损害赔偿,由修理机构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机动车被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暂扣后又被擅自使用所产生的损害的由实际使用者承担责任。
(15)职工使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执行职务时产生损害的,除所在单位明确拒绝外,该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
(16)因车辆故障发生机动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权人在赔偿之后有权向该车辆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车辆故障是指机动车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是在机动车运行中发生的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车辆本身的毛病。
  (17)交强险承保人的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当然,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超出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方法是:
   (1)立即停车并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车,那些置伤亡人员或国家财产不顾,为了逃脱个人罪责而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极不人道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恶劣行为,其结果只会受到法纪的加重处罚。我国《刑法》地113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将清洁工撞伤,即便是当场死亡,量刑最多也到不了无期。而李某却一错再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地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地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立即抢救伤员和物资——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死亡人员,确属当场死亡而无丝毫抢救希望者,应原地不动,用草席、篷布、塑料布等物覆盖。发现有受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如果受伤者伤势较轻,可暂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果伤势较重,应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靠近市区的还可以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或请医院派车前来抢救。如一时无过车辆或救护车,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若无人伤亡,应迅速抢救物资和车辆。
  (3)保护原始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
  (1)原始现场是指现场的车辆、伤亡人员、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没有受到破坏或变动,仍保持事故发生过程的原有状况。
   (2)变动现场是指事故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现场原有状况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变动现场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上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二是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行人辗踏、扶摸而失去原貌;三是自然因素的影响,例如:刮风、下雨、下雪等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体上遗留下来的痕迹部分或全部消失;四是肇事车辆,有的是特种车,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任务需要驶离了现场;五是由于道路临时有特殊通行的需要不宜保留现场;六是肇事车辆由于声响、颠簸不知发生了事故而驶离了现场;七是肇事人员企图逃避责任或嫁祸于人而有意部分或全部改变现场上的车辆、物体、痕迹的原始状况,即伪造了现场。
     保护现场指的是保护原始事故现场。因为原始事故现场基本保留了事故发生似的原貌,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事故情况,正确处理事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场保护的内容有:肇事车停车的位置,伤亡人员的位置,刹车拖痕,血迹以及其他散落物品均属保护内容。现场保护方法是:寻找现场周围的就便器材,如石灰、粉笔、砖石、树枝、木杆、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
   (4)及时报案—— 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亲自或委托他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更不允许隐匿不报。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全国统一为122。急救电话120,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119。以上都记不住拨打110也行。报告内容有:肇事地点、时间、报案人姓名、车牌号码、车辆及人员的死伤和损失情况等。交警到达现场后,一切听从交警指挥并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交警进行现场勘验和检查等。
   (5)现场急救——交通事故发生时,轻者造成皮破血流,重者肢残骨折,甚至死亡。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主要是入院前急救及入院后急救两部分。院前急救在我国目前还属薄弱环节。据研究,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有50%左右发生在事故的瞬间,大约有35%发生在伤害后的一二个小时内,大约15%的死亡发生在伤害后的7天之内。因此,车祸后及时正确的开展自救互救,是非常重要的,能挽救许多生命。在开展自救互救是要注意: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急救,应从受伤部位、伤后不同姿势以及伤员的具体伤情出发,采取不同的急救措施。
    最常见的是驾驶员被方向盘或变形的驾驶室撞伤,并困在其内。在撬开驾驶室门窗后,可用硬纸板或木板固定颈部,以免颈椎错位或损伤;同时可用一块板插到伤员背后,用绷带或布条固定,一起将伤员慢慢移出驾驶室。切勿随意将伤员拉出,造成二次损伤,甚至导致生命危险。骨头可能只是错位,你这一拉就断了。同样道理,对弹离座位或被车辆撞倒的伤员,不能随便抬抱,要先将伤员作为一个整体转至平卧位,固定颈部,由三四人步调一致托起,并移至木板上;其次,用带子把伤员固定在木板上,平稳搬运。
   四肢骨折时,可临时用木条、树枝等固定患肢,以免骨折端刺破周围组织、血管和神经。若胸部受到挤压、碰撞时,易发生肋骨骨折,此时不要过多挪动胸部和用手触摸。
原则上禁止给伤员服任何饮料和茶水。因为大多伤员须手术治疗,饮服饮料和茶水必会增加手术难度。
    对昏迷的伤员应注意开放气道,将伤员头略向一侧倾斜,有利于口鼻腔内的分泌物、血液、粘液和其他异物排出体外。同时,取出伤员身上的尖刀、金属币、钥匙等物,以免压伤。
    如果发生事故后能很好的注意以上几个问题,相信事故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2016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其计算:
   2016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1、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2、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
16、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2017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数据的依据:
一、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11元。
二、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0元。
三、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622元。
四、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331元。
五、2016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720元。
六、2016年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769元。
七、2016年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904元。
其中: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9元;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14元;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995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6517元;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58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3349元;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803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195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170元;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4379元;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7646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409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7819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724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514元;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133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495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825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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