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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胡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2
浏览量:351

基本案情:自2013年12月、2014年7月起,被告人何某分别从汤某(合伙人黄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大量购进假冒“波司登”天然蚕丝被,利用在淘宝网、阿里巴巴网上注册的名为“潞哥热卖”、“鲁山潞哥批发”的网店,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截止案发时共计销售总金额达836455.98元。被告人何某辩解涉案销售金额中有部分交易系刷单形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何某辩称销售数额有部分系刷单形成的主张,公诉机关提交了侦查机关依法从网络公司提取的被告人销售数据及关联银行卡明细,能够证明被告人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交易数额,何某就刷单行为的辩解不能提供证据或确切的证据线索予以证明,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某不服,上诉至省院,省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是涉及以电子商务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刑事案件。随着当下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了当前非常普遍的交易模式,为了提高网店商品的销量及获取好评,以提高网店排名吸引顾客,很多淘宝卖家都存在着请人假扮顾客虚假购物的刷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销售额满5万元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否存在刷单以及刷单的数额关乎对被告人定罪与量刑。在审理以电子商务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公诉方出示侦查机关依法从网络公司提取电商销售数据及关联银行卡明细,用以证明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交易数额。被告人辩解该电子数据记录的交易总额中有部分交易系刷单形成,则应就刷单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或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如果就刷单行为的事实不能提供证据或者确切的证据线索,则要承担刑事责任。通过该案件希望能引起更多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意识,不要轻易为了提高人气而进行刷单行为,一旦涉嫌犯罪,还需要为刷单数额进行买单。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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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永红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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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2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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