郄翼龙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说案——事实婚姻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二)
来源:郄翼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7
浏览量:411

案例回顾:老郑与何某于1964年离婚,不久后,两人又开始同居,直至2012年老郑去世,一直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两人未生育过子女,1960年曾共同收养一名孤儿小郑当养女。老郑父母均先于老郑去世。老郑生前未订立过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老郑去世后,小郑找到何某,要求单独继承老郑的全部遗产,遭何某拒绝,小郑遂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郑的全部遗产,诉讼费由何某承担。最终,法院认定,何某和小郑均为老郑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老郑遗产应由何某和小郑共同继承。

上一期我们讲了继承的一些相关法律知识。那么有人就会问了,这个案例中为何会认定何某和小郑均为老郑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呢?

这一案例的核心焦点是何某是不是老郑的配偶,根据刚才讲的继承的相关规则,如果何某是老郑的配偶则她当然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不是则没有权利分得遗产。这就牵涉到婚姻法中对配偶身份的认定问题了。

何某与老郑于1964年离婚后不久便重新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直至老郑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条款,在各项条件上均符合事实婚姻的相关要素。因此法院认定其属于事实婚姻。

在这里我们一定要分清同居和事实婚姻这两者的区别。一定要注意的是同居这一行为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内容,也并不是双方生活在一起就构成事实婚姻。同居的缺点在于不受婚姻法保护,双方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本身的财产属性进行分割。尤其是在婚前同居的过程中如果牵扯到共同购买大宗财物或不动产的时候则会自然的变成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关系,这是值得大家注意的。同时,事实婚姻是否构成一般来说都应由法院进行裁判才能确定,一旦构成事实婚姻,那么双方所负担的权利义务与正式登记的婚姻是一样的。而且事实婚姻这一情况的出现是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根据相关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在2016年的现在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也越来越严谨。因此,并不建议同居这种形式,如果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呢,则应当注意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合适的时间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在神圣的法律的见证和祝福下走进婚姻的殿堂。

最后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美好的婚姻和家庭都是我们每个人所向往的,也正因此我们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更应该注意遵纪守法和善用法律。婚姻的成立应当以合法的登记为判断标准。改变陈旧的思想和过时的思维。切不可因为任何的原因去做一些与法律相违背的事情。比如我们生活中也见到过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先办结婚酒席、未经登记就先宣布结婚等等。这种方式是对自己和生活的不负责任,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很多很多因为上述的形式而产生纠纷进而爆发矛盾的例子。

同时,在遗产的处理问题上大家应该秉承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对于这个方面法律也有着详细明确的规定,只要家庭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一个遵守且尊重法律的态度,我想大家不但能解决各种家庭的问题更能收获一个美好而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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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郄翼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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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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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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