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亲办案例
说理道法(十四) “再外嫁女”是否拥有土地补偿费请求权
来源:郝玉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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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1991年,孙某(女)与顺利村1组村民李某(男)结婚,同年将其户籍迁入顺利村1组,自此户籍和土地承包地均在该小组,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止。2006年4月孙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其户籍未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交回;2010年孙某与丰义村2组村民周某(男)再婚,但未将户籍迁入丰义村2组。2017年1月,顺利村1组的部分土地被气象站依法征收,该村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17年8月,顺利村1组就气象站征地补偿款召开社员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决定不将孙某作为分配对象,原因是孙某离婚后又再婚,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拒绝分配。为此,孙某诉请人民法院判决顺利村1组给付应得的土地补偿费。

  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说法道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是否有权请求分配顺利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

郝律师认为孙某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虽然孙某与李某离婚,而后改嫁他村的周某,但孙某的户籍仍在顺利村1组,也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孙某有权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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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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