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亲办案例
说理道法(八) 驾驶人被所驾驶车辆撞伤,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来源:郝玉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7
浏览量:161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9日,原告刘某去拾捡掉入车底的手机时,由于其本人驾驶的货车滑动,辗压到本人手臂,造成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原告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治疗结束后,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原告不是交强险第三者为由向其出具一份拒赔通知书,拒绝承担赔偿义务。

 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说法道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及其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原告是事故发生时唯一的驾驶人,其有能力控制或操纵车辆按操作规范采取制动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停放后再下车,所以原告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故应当认定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同时根据本案事实可确认原告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原告为被保险人。而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人不属于交通事故第三者,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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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郝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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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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