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亲办案例
说理道法(六) 运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区别认定相似法律关系
来源:郝玉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7
浏览量:212

案情简介:

    田水湾系某休闲娱乐餐饮公司,武汉某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其酒店。2016年9月14日,广西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田水湾生态度假农庄联合举办国际灯光节。灯展期间,武汉某公司售票,广西某公司检票。其间,田水湾把持有票款按《合作协议》向广西某公司支付了前期票款分成。因武汉某公司与田水湾拒付后期分成款,原告广西某公司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广西某公司诉称田水湾“强扣票款”。武汉某公司辩称,“卖票、检票及保管票款系三方共同的分工约定”。其未持有票款,不应担责。田水湾辩称,“因他们两家公司合作,出于公正由其作为第三方保管票款”。但其与广西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庭审风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来看,武汉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享有请求广西某公司履行布展、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入场检票等义务。同时也负有协助布展、卖票、保管票款并依约向广西某公司结算支付票款分成的义务。在缺乏三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田水湾保管票款系其与武汉某公司的双方约定。但该约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武汉某公司未经广西某公司同意,擅自移转票款保管的合同义务,对广西某公司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广西某公司只能向合同相对人武汉某公司主张权利。遂判决:武汉某公司支付后期票款分成给广西某公司,驳回广西某公司对田水湾的诉请。

    广西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称,田水湾持有票款,应承担支付义务。武汉某公司另称,因其不持有票款,不应担责。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广西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田水湾实际承担了票款保管义务,并与武汉某公司共同履行了按《合作协议》向广西某公司支付前期票款结算分成的合同义务,应认定其加入了票款保管及结算付款合同义务的履行,构成债务加入。遂改判:田水湾与武汉某公司共同担责。

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说法道理

若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与第三人之间约定不明,区别认定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等相似法律关系时,须借助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和补充合同内容,以维持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如何确定本案的责任?

    郝律师认为,虽然田水湾介入了案涉合同,但三方或田水湾与武汉某公司双方均未对保管票款及结算支付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是导致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等相近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出现认定分歧的根本原因。需要借助于合同解释。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评价与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而公平原则强调依公允观念维持复杂社会关系各方的利益均衡。区分认定本案法律关系,离不开这两种原则的考量。

    首先,如果因强扣票款而推定不成立债务转移,仍由武汉某公司独自承担责任,将严重背离公平原则:其一,让田水湾“携款出逃”,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谚,乃最大的不公。其二,虽然武汉某公司擅作主张,放任田水湾把持票款,不能免除其付款义务,但让不持有票款、履行能力更弱的武汉某公司独自承担责任,既对武汉某公司不公,于广西某公司更无公平可言。

    其次,基于田水湾与武汉某公司合同履行利益共同的实际享有者考虑,与其广西某公司说强扣票款,不如说武汉某公司放任或与田水湾达成了默契。这对广西某公司而言,有违诚信原则。而田水湾持有票款却不承担支付义务,也有违武汉某公司本意或双方原有的默契,亦与诚信原则不符。

综上所述,从公平与诚信原则出发,结合债务承担法理,本案的合同解释及法律关系认定应当是:强扣票款表明的是未经广西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武汉某公司不因未持有票款而免除支付义务,其擅自移转票款保管的合同义务,不成立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广西某公司事后认可的债务转移,则是田水湾因持有票款而合逻辑、顺情理地承担支付义务,成立债务加入。按二审法院的观点,可以实现三方利益的最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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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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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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