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亲办案例
说理道法(三) 牙齿美白不成竟致残
来源:郝玉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7
浏览量:182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底,王女士为美白牙齿,前往安阳一家口腔门诊部就诊。经过诊断,门诊部赵医生称要拔掉王女士3颗智齿,并于同日拔除她左下1颗智齿。次年年初,赵医生又告知王女士其牙齿有炎症,并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磨掉她下前牙6颗。之后,这家门诊部又为王女士拔除其右上1颗智齿。

    前后6次就诊,王女士共支付医疗费及拔牙费2.6万余元。但这家门诊部的诊疗,不仅没能使王女士的牙齿达到美白效果,还对其健康牙齿造成损害。无奈,王女士只得求助于其他医疗机构继续就诊。

后王女士了解到,最初为她诊疗的赵医生并无医师执照,且使用化名行医。王女士认为门诊部的诊疗活动违反诊疗常规,已对其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门诊部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庭审风云:

    庭审中,门诊部则辩称,其没有医疗过错,王女士在其他医疗机构接受过诊疗,损害由其他医疗机构造成。门诊部负责人还表示,王女士所称赵医生并非其雇员。此外,对王女士的诉请项目及金额,门诊部存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卫生主管部门对这家门诊部进行检查的笔录中载明,为王女士做牙齿美白治疗的赵医生,使用化名行医,其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为王女士书写病历,其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门诊部的诊疗行为致王女士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对该鉴定意见门诊部并不认可,认为王女士的“智齿”符合拔除特征,不能等同于正常牙齿缺损、脱落的情况。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王女士的原生牙齿确系在门诊部接受诊疗过程中,被拔除或磨损,而门诊部作为口腔科医疗机构,其为王女士实施诊疗活动的主要工作人员并不具备法定资质,也未书写门诊病历。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人已到庭就门诊部辩称作出明确答复,并就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及依据作出科学、充分的说明,而门诊部既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在其处寻诊、就诊的具体内容,亦未能举证其对王女士的诊疗活动符合相关医疗规范。据此,法院认定,门诊部在对王女士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对王女士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安阳某口腔门诊部被判赔偿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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