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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能复印那些病历资料
来源:朱飞医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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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代理患方参加一场医疗纠纷的调解。虽有分歧,但调解还是顺利进行,医患双方协商选择医疗过过错鉴定明确责任。患方要求医方能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复印,但医院拒绝,调解员也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完整的病历给患方。协商未果,患方被迫放弃调解,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作为代理人,能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鉴定,避免繁杂的诉讼程序,能大大减少自己的工作量。但是,不能得倒完整的病历,只能被拍选择诉讼。

        首先,若是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省、彼此礼让的基础上,医方拒绝提供主观病历给患方,虽然不合法但是符合中国现实,为了化解医患矛盾,只能委曲求全。但是,既然需要鉴定来明确责任,就意味着进入法律程序,该鉴定结论将会作为法律证据,所以一切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

         一、医方应当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复印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六十一条的“病历资料”应当与五十八条“病历资料”含义完全相同。六十一第二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也就是说,患者有权复印所有的病历资料,医院必须提供。

         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单位必须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化解医患矛盾,必要时需要第三方对责任进行划分,作为委托方,必须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只有通过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才能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虽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法院的公权力,但仍然应当组织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的三性进行简单的质证,必须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患方认可病历资料的基础,是必须得到完整的病历资料,否则如何去认可病历资料!

         三、鉴定程序,要求患方必须拿到完整的病历资料,才能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是,委托方主持医患双方确定鉴定材料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收到鉴定材料后简单的审核,若符合受理条件通知医患双方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时,鉴定人员会问患方的争论焦点是什么,并给予医患双彼此有15-20分钟的陈述时间。陈述完后,医患双方退场,鉴定人员围绕争论焦点及陈述内容进行讨论,最后作出鉴定结论。

        特别是一些住院时间较长、病情危重、病历较多的病例,鉴定专家不可能阅读所有的病历资料;部分鉴定专家是在开听证会时才得倒病历资料,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阅读所有病历资料,掌握所有病情。所以,患方能准确找出争论焦点,并围绕此争论焦点进行陈述至关重要。假设,患方不能得倒完整的病历资料,如何准确掌握争论焦点,如何能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

         调解以自愿为前提,特别是医患纠纷的调解,若患方提不出问题,医方常不会主动承认自己的问题,若患方提出问题,其常以医学的专业性要求鉴定。鉴定以证据为前提,所以若要鉴定,必须充分掌握所有证据,否则鉴定结论将会对患方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患方的代理人,不能简单带当事人走程序,而应当在听证会前得到完整的病历资料、认真阅读病历资料、深入分析医方的诊疗行为、找出医方的过错,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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