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军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简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6
浏览量:6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明确了。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1、 如果对外抵押和担保上有女方签名,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男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你与男方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2、 如果对外抵押和担保上只有男方签名,离婚时,男方需要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只属于男方个人债务。

以上内容由简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简军律师咨询。
简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733好评数2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楼1207-1208室
130-6881-735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简军
  • 执业律所:
    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5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咨询电话:
    130-6881-7359
  •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楼1207-12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