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1216)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判断。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导致预约协议无效,如此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会导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