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亲办案例
逃跑毒贩黄某某是否还有一线生机
来源: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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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毒贩在押解至监狱过程中逃跑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该人叫黄某某,是一名名副其实的重刑犯,据媒体消息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公众一方面对该犯外逃后可能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感到担心,另一方面也对外逃行为可能会对黄某某产生的法律后果产生了兴趣。其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应当都会了解这样一个法律规定,那就是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就有可能会被最终真正执行死刑,而不是像常规死缓犯一样,在两年缓刑期满后被减刑为无期徒刑。事关生死的大事,来不得半点马虎,笔者将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解读黄某某最终的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个法律条文就是上述大家了解的死刑缓刑期满后会被执行死刑的法律依据,粗略看这个法律条文,可能会感觉到黄某某必死无疑了,但是仔细看来,该条文对缓刑期满后执行死刑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要求。首先,适用该条款的从第一个条件是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期间内。执行期间意味着刑事判决必须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为未生效的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从黄德军的情况来看,媒体报道的消息是其被省高院判决死刑。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对于可能被判决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原则上是中院管辖,因此笔者分析黄某某应当是在一审判决死刑的情况下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此该案应当是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虽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满足第一个条件,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刑法的执行是由监狱负责的。但是在该案中,违法行为发生在移送监狱的过程中,可以理解为在尚未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违法行为,因此不符合适用上述法律条款中的第一个条件;其次,适用该条款的第二个条件是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将过失犯罪排除在外。从黄某某脱逃的行为来看,明显属于故意犯罪,因此符合适用该条款的第二个条件;最后,普通的故意犯罪也无法适用该条款,也即满足该条款的第三个条件是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所谓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的程度,必须从犯罪性质、手段、造成的结果等多方面来考量,黄某某仅仅是移送过程中存在脱逃的行为,行为本身来讲也未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重大损失,因此情节上讲也很难认定为符合适用该条款的第三个条件。

死刑作为剥脱人生命权的刑罚,适用的条件是非常严苛的,对于那些判处死刑但是没有立即执行的人来说,法律既然留有余地,那就说明了综合其犯罪情况的各个方面,没有达到必须立即执行的法定标准。因此对于这类人员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也不能想当然的一律执行死刑,而是要结合其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手段等多种方面评估其是否达到了必须执行死刑的程度。从这一方面来说,法律对于死缓期满后执行死刑规定了严苛的条件是符合刑法总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最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依据目前的情况,不可能对黄某某在缓刑期满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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