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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修中逾期竣工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来源:井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量:460

一、如何防范施工方逾期竣工?

1.明确工期和工期起止时间。

《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一条第7项工期的规定中,有总工期、开工和竣工日期的约定,该部分内容应填写完整。有些施工方会更改合同内容,因此业主在合同签订时,应注意总工期约定的是“日”还是“工作日”,特别在开工和竣工日期时间不明确的情况下,“工作日”无疑变相的延长了工期。开工日期须明确、具体,不要规定如“水电放样之日”,这样就避免了在诉讼中还要证明“水电放样之日”为具体哪日的举证责任。竣工日期同样应明确,不要空置不填。如能在上述条件下,再进一步约定每个阶段的日期,如水电、泥工、木工各阶段的日期,更为有效。

2.约定适额的违约金。

违约成本过低会放纵违约行为的发生。比如“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支付30元的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起不到惩罚施工方的功效,也就不可能督促施工方按期竣工。所以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不应过低,如果30元变更为300元或者更高,施工方可能会基于逾期成本考虑,按期施工。此外,业主可以与施工方约定其他合理损失的承担,比如因不能按期竣工导致的业主延期在外租房的租金损失,均可在合同中约定。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逾期竣工情形时应如何应对?

1.扣留部分工程款。

按照一般的合同约定,业主有权利保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尾款,但一旦发生逾期竣工的情形,5%的尾款很可能不能弥补业主的损失。故业主应当根据工程进度,适度支付工程价款,发现施工方有可能逾期竣工的,应扣留部分工程款,并及时与施工方磋商。

2.签订补充协议。

有些业主与施工方约定了较低的违约金,已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而施工方竣工日期遥遥无期,才发觉缺少限制施工方的手段。这时候可以趁与施工方关系未完全破裂之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救。补充协议要明确逾期竣工的原因、工程款的结算、工期的延长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的签订主体应与主合同主体相一致,避免单独与工组长或者其他主体签订。

如通过上述方式仍然发生了逾期竣工的情形,与施工方协商不成的,业主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止损。因此,业主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录音和聊天记录、《进场施工保证书》、打款凭证、材料采购单据以及可能存在的《补充协议书》、租赁协议等证据,应注意保存,已备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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