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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来源:袁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6
浏览量:763

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就能够兑现。在与客户的交流中,很多人会提出胜诉却无法执行的担心。那么,如何让合法权益安全回家呢?我们来认识一下财产保全。

一、认识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中财产保全之分。当然,财产保全措施也不得滥用,一旦申请人输了官司,因财产保全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将由申请人承担。

二、使用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人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三、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作用

(一)、可促使对方尽快与你解决问题,作了财产保全,就相当于是逼对方来与你协商并履行义务。

(二)、当事人的争议一旦经立案进入到诉讼程序,这种争议的事实即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应保持这种争议事实及相关财产于一种相对稳定状态。然而一旦一方将财产转移、隐匿、毁灭,那么将使诉讼失去实际价值,使执行成为泡影,因此说财产保全对执行在标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三)、财产保全发生在立案前和诉讼中,在这一时间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当事人还没有采取**执行的相关准备。因此说财产保全在保障执行的作用中有着黄金的时间段,如果错过很难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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