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表见代理吗
以下是本网咨询案件,观看众多律师同仁的解答,虽有道理,但似乎仍待进一步商榷,特做简要分析,并与诸位探讨和进步:
案情:
甲公司经理丙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乙公司为该贷款担保,而该经理又为乙公司反担保,但反担保合同上保证人一栏写的是该经理丙自己名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咨询问题:
1、该经理未经授权签订的这份反担保合同是否适用表见代理。
2、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起诉甲公司和丙个人,诉状写明原告为代偿权纠纷。被告以该案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合同这两个法律关系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起诉。该主张是否成立?
本人谨分析如下:
1、本案并不存在所谓表见代理的情形。表见代理以本人、无权代理人、善意相对人存在为前提,而本案陈某作为保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该行为是其所在公司法人的“自己行为”,因此陈某签字本身就是公司行为,公司承担的也是自己责任,无所谓表见代理责任。
2、因为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并不是意定之债,而是法定之债,部分学者认为是债权的法定转移或代为,这也是可以的。不论是法定之债还是债务转移,都是本案(第二个问题的案件)的主债,如果从保证人于债务人的关系看是求偿关系,从债务人于保证人的关系看是代位关系,这是两种纬度的理解,是殊途同归。在此案中,甲公司作为该主债的担保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是因为从债而生,因此可以在一个诉中向主债务人丙和从债务人甲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