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红律师亲办案例
配偶再也不用担心“被负债”
来源:徐春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2
浏览量:330

法释〔2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些之前,很多人因为配偶负债而成为被告,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上解释公布并施行后,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大大减少配偶“被负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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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徐春红
  • 执业律所:
    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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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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