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南京市迈皋桥街道,双方于2004年4月19日签订门面房租赁协议,约定兴卫村市场内门面房出租给本次村民孙家宏经营。租赁期限15年,自2004年4月至2019年4月止。租金8万元一次性支付。
由于该门面房系村委会私自无证违建,导致该租赁合同无效。门面房于2013年4月13日被依法拆除。对租赁合同的无效,村委会应依法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故此诉诸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经迈皋桥法庭审理,认定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