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劳动者职业病患者呈快速增长趋势,与此同时职业病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笔者觉得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谈一谈职业病诊断相关的几个问题
1职业病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
申请 → 受理 →诊断→ 签发诊断证明书 →档案保存。
3 职业病诊断与注意事项
3.1 申请
应提供如下资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近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⑤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或委托人的有关证件。
3.2职业病诊断申请方式
劳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如委托律师、亲属等。但委托他人申请,当事人应提供委托书。
劳动者本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可直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同时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3.2.1正确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本人经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 例如:原居住地在广西桂林市地区的劳动者到广东省深圳市某企业工作,在工作期间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疑患职业病,该劳动者应到深圳市或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广东地区的其他市(如珠海市、东莞市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受理该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如果该劳动者到深圳市居住不足1年,也可以到桂林市或广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3.3受 理
3.3.1当事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后,职业病诊断机构给予办理职业病诊断受理手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对①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②缺乏与职业接触史相应的临床表现或异常检查(检验)结果的;③申请的疾病名称不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之内的;④所患疾病明确,而且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显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受理。
3.3.2受理注意事项
3.3.2.1确认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目前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主动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在受理时可能遇到:A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
B 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大; C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
对上述问题A《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可通过向当地卫生执法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提供必要资料的职责;问题B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大时,在不影响职业病诊断时,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准。若可能影响到职业病诊断时,应在卫生执法部门的配合下,现场核实资料。
3.3.2.2、缺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也可以受理职业病诊断
• 由于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守法意识淡薄,未能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因此没有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在受理诊断申请时,即使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不能提供详细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只要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与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存在因果关系,应该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职业病诊断过程除需要临床检诊资料外,还需要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现场生产环境检测和评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等,这就决定了职业病诊断需要取证,需要依靠患者、用人单位和当地相关部门的配合。
职业病诊断涉及到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涉及到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涉及到卫生执法人员和诊断医师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
3.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3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1份,诊断机构存档1份。经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诊断后,未能诊断职业病的,也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印章。
告知当事人如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
一般职业病诊断流程图
申请职业病诊
市职业病防治院 门诊咨询
阅读《申情职业病诊断须知》
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职防所初步审核材料
材料不全
通知补充书
材料齐全
办理接受申请手续(领取申请回执)
3天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诊断办公室

诊断办公室10天内完成材料审核过程

符合诊断条件 不符合诊断条件
当事人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用 办理不予受理手续
凭缴费证明办理受理手续(领取受理回执)
诊断办公室15天内组织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0天内诊断办公室通知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