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某某
仲裁请求:
二、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26日聘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及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2016年3月1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560元每月。之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一直未缴纳社保。2017年5月25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因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及缴纳社保,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