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兴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张兴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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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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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兴兴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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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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