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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来源:温显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4
浏览量:14691

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作者:温某俊律师/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实际是有人与所有人就是同一人,但是日常生活中,租车、借车等导致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是很常见的事情,那么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你考虑过吗?
今天笔者就带领大家一起来分析下:
一、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综上,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如下情形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知或应知机动车存在缺陷而又将机动车租给他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在使用自己所有的具有缺陷的机动车未加以制止,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二)明知或应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又将机动车租给他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在使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未加以制止的;
(三)明知或应知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又将机动车租给他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而在使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未加以制止的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需要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年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转让人承担连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体转让人和受让人(含所有权人)均需要承担责任。


四、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综上,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被挂靠人(即名义所有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有权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驾驶培训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驾驶培训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试乘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综上,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试乘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九、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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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2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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